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不遵守法律规定,拒不到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赵晨昊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