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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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伙同秦某某、王某某(已判刑)在民权县X乡X村西头路X村民谭xx欧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杨xx、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失主谭xx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宗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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