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祁荣新,男,1976年10月生,汉族,淮北市人。系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袁庄煤矿采煤三区工人,住该矿路东41-X号。身份证号:x。
本院在执行周夫廷与祁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祁荣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祁荣新罚款壹千元,限被执行人在罚款决定书送达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指定帐户(收款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淮北建行高岳分理处,帐号:x)。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