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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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张某、胡某某、韩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别名:胡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8日被逮捕,2009年11月30日因病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略),同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辩护人朱某甲、代某某,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乙、扬某某,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张某、胡某某、韩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敏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辩护人、证人于青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大梁城宾馆二楼赌场,被告人宋某某和张某、韩某在赌场看场,被告人胡某某带其朋友谢伟去玩,谢伟参与赌博,并由被告人宋某某在赌场替谢x借赌场老板孟子(大名不详)的高利贷1万元。赌博中,被害人朱xx领去的人在‘推饼’时被对方怀疑出老千,朱xx等人被赌场扣留。被告人宋某某以谢伟的名义向赌场陈述谢共输了现金1.65元。

2009年4月7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以找朱xx要钱的名义,召集被告人张某、胡某某、韩某等人开车在开封市金明区水稻浮桥附近的禹欣阁赌场找到被害人朱xx、江xx后,对其二人殴打、用刀划了朱xx的脸,并强行将二人拉至黄某大堤上,再次对二人威胁,当场向朱xx索要现金1.65万元。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被告人韩某、胡某某、张某是从犯,韩某、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

四被告人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均辩称是宋某某找朱xx要谢x赌博所输的钱,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宋某某、张某、韩某的辩护人辩称此案是由于朱xx一方的人在赌博时出老千,包赔参加赌博的谢x的损失而发生,被告人以特定人员,固定钱数为对象而追讨损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即使构成其他犯罪,张某、韩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也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宋某某的辩护人当庭要求证人于xx出庭作证,证明在大梁城赌场,谢x让宋某某将其输的钱要回来。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对案件定性不持异议,辩称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小,态度最好,患有严重疾病并智力残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理查明:2009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张某、韩某、胡某某及胡某某的朋友谢x到宋某某等人看场的开封市禹王台区大梁城宾馆二楼赌场,谢x参与赌博,在输了6千元后,谢x又通过宋某某在赌场借款1万元。后赌场发现朱xx领去的人在赌博时出老千,朱xx等人被赌场扣留,并被要求赔偿参赌人员的“损失”。朱xx等人陈述其和同伴被该赌场人员殴打并强行索要走现金19万余元。

2009年4月7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以找朱xx要钱的名义召集被告人张某、胡某某、韩某等人开车到开封市金明区X乡黑岗口附近的禹欣阁赌场,找到被害人朱xx、江xx,以索要朱xx应当包赔的“损失”为由,持刀对二人进行威胁、殴打,张某将朱xx的脸刺伤,后又将二人拉到黄某大堤上,从朱xx身上抢走现金3千元,并逼迫朱xx到赌场为其借现金1.35万元,后携款潜逃。2010年10月21日、11月21日被告人韩某、张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宋某某家属代某x元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四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大梁城宾馆二楼赌场,谢x参与赌博,后由宋某某借赌场1万元现金给谢x。宋某某以朱xx一方抽老千未赔偿谢x所输的钱为由,召集其他被告人找朱xx索要钱的情况;

被害人朱xx、江xx陈述,证明2009年2、3月份,其和朋友刘x等6人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大梁城宾馆二楼赌场,因同伴被赌场怀疑出老千,其一行6人被赌场扣留,殴打,并被要求包赔所有参赌人员“损失”,后其一行被赌场强行搜走和索要走现金19万余元。2009年4月7日晚,二人在金明区X乡禹欣阁野味店里的赌场,被几个持刀的年轻人打伤并劫持到黄某大堤上,以索要在大梁城赌场损失为名,抢走现金x元的事实;

证人李xx、刘xx的证言,证明在金明区水稻浮桥附近的禹欣阁赌场,朱xx、江xx被几个年轻人打伤并劫走现金1万多元的事实;

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宋某某等人到禹欣阁赌场将朱xx和其朋友劫持走,将朱xx和其朋友打伤,后朱xx回赌场向其借3500元现金的情况;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朱xx在禹欣阁赌场借其1万元给被告人宋某某的情况;

证人谢x的证言,证明其在大梁城赌场赌博输6千元,后经宋某某向赌场借现金1万元,在赌博过程中,由于发现有人使用有问题的骰子,赌场的人打抽老千的人,并让抽老千的人包赔所有参赌人员的损失。其当时就将1万元左右现金还给了宋某某。其没有委托宋某某向抽老千的人要钱,其所输的6千元也一直没人赔他。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胡某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以暴力和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胡某某、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张某、韩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被告人宋某某所退赃款x元发还被害人朱某贵。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宋某某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张某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韩某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征

审判员于振宇

审判员校功权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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