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杰,委托代理人吴秀平
被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武星
委托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武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秀平,被上诉人张武星的委托代理人卢正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