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友信,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天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友信、王春民,被上诉人郑州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