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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王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红,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雪锋,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答辩期间,被告以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为由,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因湘桂铁路扩能改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6月16日法(交)(1990)X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精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因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已超过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的受案范围,被告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本案应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以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周某洲

审判员罗曙梅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某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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