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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权某某,男,60岁,住(略)。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权某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2日中午,家住卧龙区X镇的徐X邀请被告人张某和左某乙到其家中为小孩过生日。酒后三人相约到南阳市内玩,三人坐车到南阳师范学院西区下车后,被告人张某与左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左某乙脖子扎伤。左某甲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左某甲陈述、证人徐X证言、鉴定结论及书证,并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强,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己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有从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中午,家住卧龙区X镇的许X邀请被告人张某和左某乙到其家中为小孩过生日,酒后三人相约到南阳市内玩,三人坐车到南阳师范学院西区下车后,被告人张某与左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左某乙脖子扎伤。左某甲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受害人左某乙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除前期己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再支付左某乙赔偿费用x元整,且该款项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左某乙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左某乙被人致伤颈部,其伤情构成重伤。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09年3月12日中午,我、左某乙都在许X家吃饭,我仨都喝晕了,左某乙我仨就坐车去南阳。在南阳师院下车后,左某乙不知为啥先打我裆部一下,我恼了,就说:“你再打我一下。”左某乙又打我脸上一拳,我就拿出系在钥匙上的水果刀扎了左某乙脖子一下,当时,他脖子就流血了。我忙打了120,去了768医院。左某乙住院费我出了x多元,我知道他的伤情重,要钱多就跑了,不敢回家。我对左某甲伤情鉴定无异议。

3、被害人左某乙陈述:…09年3月12日中午,我和张某都到朋友许X家为许的小孩过生日,酒后我仨坐车到南阳玩,约14时许,我们在南阳师院西区X路边下车,张某吵着回去找另一个朋友的麻烦,我在一旁劝他,用腿顶他一下,拽住他不让他走。他生气了说:你再拽着试试,我仍拽住他,他用左某抓住我脖子,右手拎一把单刃刀扎我脖子左某一下,当时就流血了。许X赶紧过来扶我,我被送到768医院。张某跑了。我们以前没有矛盾。我对自己的伤情鉴定无异议。

4、证人许X证言:…今天我小孩过生日,左某乙、张某都来庆贺,我仨喝完酒于15时许一块坐车到南阳玩,在师院西区门口东边下车,左某乙到张某跟前拽着他衣服,给他开玩笑用腿顶了他一下,张某恼了说:你再打一下。左某要上前打张,张从身上掏出一个折叠刀,我赶紧去夺,看到他又把刀放口袋里,就没在意,张突然拿出刀往左某乙脖子左某划一下,当时就流血了。我赶紧去夺张的刀,把左某768医院送,张跟着到医院,后来不见了。他俩以前没有矛盾。

5、证人张XX证言:我儿子张某酒后跟左某乙发生争执,用身上带的水果刀将左某乙脖子扎伤,后送医院救治。我家拿了x多元。我不知张某在哪里,他偶尔跟家里联系。

6、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己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调解协议:张某自愿对左某乙进行经济赔偿,赔偿数额为除前期己支付的医疗费外,再支付左某乙x元整。左某乙不再追究张某任何责任。

以上证据在卷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张某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悔罪,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张某有从轻情节,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无前科,且己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曾江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蔡某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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