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上诉人孔某等55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为租赁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孔某等55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孔某

诉讼代表人周某

诉讼代表人王(观)瑞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宏图,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某等55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为租赁纠纷一案,孔某等55人于2010年1月29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行为(收回催搬通知)、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9日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腾空房屋,返还反诉人。2、判令解除与魏峰、李海涛、徐世根、张安民的租赁合同。3、判令与反诉人具有租赁合同的22名原告支付2010年1月1日至3月15日的房屋租赁费。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作出(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孔某等55人不服原判,于2010年4月6日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某等55人的诉讼代表人孔某、周某、王观瑞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梦麟、被上诉人南阳市丰益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赵宏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李舸

审判员王邦跃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雪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