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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与临颍县瓦店镇秦某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秦某丙、秦某丁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培林,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某乙,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会计。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秦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秦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秦某甲因与上诉人临颍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某村委),原审第三人秦某丙、秦某丁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秦某甲于2009年2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秦某村委与秦某丙、秦某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秦某甲继续承包该3.32亩土地,秦某村委赔偿秦某甲各项损失共计x元,给秦某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秦某甲、秦某村委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培林,秦某村委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李某某,原审第三人秦某丙、秦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苗春凤

审判员刘学忠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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