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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五、六点钟,被告人张某某到荥阳市X乡X村王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王某某家的大门锁撬开,进入院内后又用螺丝刀将卧室门撬开,将王某某钱包内的1000余元盗走。现赃款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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