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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6日7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x号无牌中型自卸货车在南阳市卧龙区X镇X村自己家门口自西向东向后倒车时,将邻居黄某祥家正在步行的女儿黄X(1岁)撞轧致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机动车,倒车时没有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倒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已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黄某家属赔偿金壹拾万元整,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经法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鹏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某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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