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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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等人抢劫、抢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又名贾某庆),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史某某(又名史某文、史某波),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曹某某(又名曹某丰),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史某某、秦某某、曹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勇,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秦某某、曹某某、王某甲、崔某某、李某乙、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8年12月20日23时,被告人贾某某在济源市X路X村红绿灯南约500米,将尹惠惠的黑色挎包强行劫走,包内有现金1500元。

2、2009年1月3日21时30分左右,家住周园路商住楼的李某丙下班后,将电动车放进自家配套房,准备离开,被告人贾某某上前将李某丙摁倒在地上,将李某丙的一个女式银灰色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

3、2009年1月8日22时许,家住北海办事处三庄商住楼的王某云下班回家,将电动车停放在地下室配套房内,走出地下室上楼时,被告人贾某某从侧面抱着其腰后将其所挎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元。

4、2009年1月16日晚,王某丁下班后骑电动车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留庄新村村口时,被告人贾某某将王某丁从电动车上拉下并持刀威胁,将其身上的一部直板金立牌手机和一元钱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20元。

5、2008年10月上旬的一天夜里12时左右,杨小霞骑电动车回到煤炭高压开关厂家属院,将电动车放到配套房里,从配套房出来上楼时,被告人贾某某冲上来将杨小霞左手拎的黄某手提包拽走,包内有现金100元。

6、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窜至沁阳柏香镇社会驴肉丸店,将躺在藤椅上睡觉的董社玲脖子上的金项链拽走二三十公分,卖给一个身份不明的人。经鉴定,价值1920元。

7、2009年1月13日22时许,刘某霞骑电动车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愚公路X路口时,被告人贾某某将刘某霞的包拽走,包内有100元现金和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90元。

8、2008年7月20日晚23时,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北海办事处铁西路李某芳家开的“家家乐”便利店,将后窗钢筋撬开,把放在商店内的玉溪、帝豪等香烟盗走,经被告人秦某某卖给他人,得赃款7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96元。

9、2008年9月19日22时,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流窜至沁园办事处军转楼北单元,用液压钳把杨文娟家的窗户撬开,将卧室的一条重3.5克金项链盗走,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身份不明的人。经鉴定,该金项链价值840元。

10、2008年10月21日晚,田连社将双枪牌蓝色电动三轮车放在济源济水办事处南街商贸市场地下室,被告人贾某某乘无人之机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被告人史某某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030元。

11、2009年1月23日下午16时,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孟州市X村将崔某杰停放在中临泉联通营业厅门前的一辆黑色大阳125型摩托车盗走,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

12、2009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南街菜市场,趁买菜的老头不注意,将其放在上衣口里的红色翻盖MP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13、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济水办事处东区粮站,将徐国良停放在保险公司X号楼楼道内的一辆x-6型红色摩托车盗走。后史某某一直骑着。经鉴定,该车价值400元。

14、2008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窜至沁园办事处赵礼庄村赵小五家,将院内的一辆蓝色王某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900元。

15、2008年8月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曹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供销社宿舍楼,把郭天琦的门锁撬开后,将室内的长虹牌21寸彩电盗走。经鉴定价值2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16、2008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秦某某窜至沁阳市X镇,将常丹丹停放在德龙超市门口的一辆木兰牌电动车盗走,贾某某以43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670元。

17、2008年8月12日中午12时,被告人贾某某、秦某某窜至博爱县X镇X村南西街,将闫安民停放在家门口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以28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270元。

18、2008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秦某某窜至沁阳市X镇X村,将董文亮停放在小官路X村交叉口的一辆黑色豪爵摩托车盗走,秦某某一直骑着。经鉴定,该车价值26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19、2008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曹某某、秦某某开面包车窜至济源市X乡范寺机械加工厂,盗走废钢材500余斤,途中遇一辆警车,三人弃车而逃。经鉴定,废钢材价值550元。

20、2008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秦某某、苗冬生(刑拘在逃)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徐敬林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和周永久放在自家门口的一台旋耕耙盗走,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某。经鉴定,“飞彩”牌机动三轮车价值2550元,旋耕耙价值2700元。

21、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铁岸村,将秦某伟停放在养殖小区过道内的一辆“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将电瓶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人,车扔在路边。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

22、2008年9月26日21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济水办事处西街“1+1”婚纱店,将赵二娟放在店门前的深蓝色“黑马”牌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05元。

23、2008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秦某某窜至济源市太行煤矿三号井,乘无人之机盗走“工”字钢8根,路上受惊,弃车而逃,路人将“工”字钢8根返还太行煤矿三号井。经鉴定,价值2880元。

24、2008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张立全停在院门前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980元。

25、2008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将承留镇X村张立全停放在院门前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盗走后,又窜至济水办事处中心加油站,将加油站后边旧楼上的X组暖气片装在机动三轮车上盗走,暖气片卖给崔某某。经鉴定,暖气片该价值2156元。

26、2008年10月6日晚22时,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洛阳市吉利区东杨小区,将席月菊家的“长安”牌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7、2008年10月9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博爱县X街X路一号,将魏福利停放在门口的柳州“五菱”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8、2008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窜至轵城镇X村,将赵新社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飞毛腿农用三轮车盗走,卖给崔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800元。

29、2008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窜至轵城镇X村,将赵保才放在门口的铁犁盗走,卖给崔某某。经鉴定,铁犁价值280元。

30、2008年10月29日16时30分,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孟州西虢二化洗浴中心,将冯香莲停在洗浴中心前的大红色“金泰美”牌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280元。

31、2008年11月15日12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孟州市X镇X村,将程红征停放在养兔厂门口的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盗走,经史某某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3570元。

32、2008年12月6日16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窜到孟州市,将程宁宁停放在一中澡堂前的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经曹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790元。

33、2008年12月6日22时,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窜至沁阳紫陵镇国富洗浴中心,将于国庆停放在澡堂前的一辆黑色“屹峰”牌电动车盗走,经曹某某以500元价格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550元。

34、2009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沁园办事处赵礼庄村,将赵晶放在家中的千鹤牌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740元。

35、2009年2月24日晚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窜至轵城镇X村,将代二高停放在赵村郭记饭店门口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390元。

36、2009年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窜至洛阳吉利区冶戍市场,将权国胜停放在市场一铁房前的一辆淡蓝色普利司通牌电动车盗走,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160元。

37、2009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街“联想在线”网吧,将张二伟停放在网吧前的一辆黑色“宝岛”电动自行车盗走,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50元。

38、2009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实惠饭店,将常明放在“实惠”饭店门口的一辆粉红色“常光伊耐克”牌电动车盗走,后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70元。

39、2008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曹某某、苗冬生(刑拘在逃)窜至济源市九矿院内将九矿办公楼东边的废铁100斤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20元。

40、2008年8月25日夜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曹某某、苗冬生(刑拘在逃)窜至济源市X乡范寺机械加工厂,盗走废钢材1500余斤,以1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崔某某。经鉴定,废钢材价值1650元。

41、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文化中心,将工地的废钢铁盗走100余斤。经鉴定,废钢铁价值110元。

42、2008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周艳玲家的一辆桔黄某“麦德发”牌电动车盗走,卖给一身份不明的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440元。

43、2008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苗冬生(刑拘在逃)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赵宗新放在自家门口的红色开封产12匹四轮拖拉机头盗走,经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

44、2008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苗冬生(刑拘在逃)将赵宗新的红色开封产12匹四轮拖拉机头盗走,途中又将张福兴放在自家南墙外边的四轮拖斗盗走,卖给崔某某。经鉴定,该拖斗价值4600元。

45、2008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窜至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柴庄村,将史某家中的一辆红色“麦德发”牌电动车盗走,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570元。

46、2008年11月11日夜里,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姚文娟家的一辆黑色“常光伊耐克”牌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740元。

47、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中外轿车维修部院内,将李某军放在院内的一辆深蓝色“高仕”牌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

48、2009年1月12日夜里,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窜至沁园办事处东留村,将杨川停在姚用峰家门外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250元。

49、2009年1月13日夜里,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卫合龙家的一辆“五迪”牌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775元。

50、2008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窜至柏香镇X村一家户,将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屹峰”牌电动车盗走。该车800元卖给王某风。经鉴定,该车价值12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51、2009年1月24日22时,被告人曹某某、史某某窜至济源市二院,将李某满停放在医院东门前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390元。

52、2008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乙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被害人李某庆停放在院里的天蓝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3829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已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史某某、秦某某、曹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十八、二十九起犯罪。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曹某某、李某乙、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八、九、十三、二十一、二十六、二十七、三十四、四十三、四十七等犯罪,第九、三十四、四十七起犯罪事实中赃物是其销售的,第十三起中的摩托车及第二十六起中的面包车是其买贾某某的,其知道是贾某某偷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没有收购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十六、四十三起中的赃物。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没有购买赃车,也不知道刘某某抵押在其处的电动三轮车是赃车,并提供一张借条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事实

1、2009年1月3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源市X路商住楼,将往配套房内放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丙按到地上,抢走一个女式银灰色挎包,包内有现金100余元。

2、2009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源市玉泉办事处留庄新村,在村口对被害人王某丁持刀威胁,抢劫一部“金立”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二)抢夺的事实

3、2008年12月2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济源市X路X村红绿灯南约500米处,将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尹惠惠的黑色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500元。

4、2009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三庄商住楼,将上楼回家的被害人王某云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元。

5、2008年10月上旬的一天夜里12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厂家属院,将正在上楼的被害人杨小霞的黄某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多元。

6、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三四时,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经预谋后窜至沁阳柏香镇,将躺在藤椅上睡觉的被害人董社玲脖子上的金项链拽走一部分。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1920元。

7、2009年1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愚公路X路口,将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刘某霞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七八十元现金和“诺基亚”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90元。

(三)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8、2008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铁西路,将李某芳家经营的“家家乐”便利店后窗钢筋蹬弯,入室盗走玉溪、帝豪、散花、红旗渠等香烟11条,经被告人秦某某销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868元。

9、2008年9月19日22时,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军转楼北单元,用液压钳把把杨文娟家的窗户撬开,将卧室的一条重3.5克金项链盗走,经被告人史某某销赃得款400元。经鉴定,该金项链价值840元。

10、2008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源济水办事处南街商贸市场,将被害人田连社放在地下室的蓝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030元。

11、2009年1月23日下午16时,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孟州市X村,将被害人崔某杰停放在中临泉联通营业厅门前的一辆黑色“大阳”125型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3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

12、2009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害人贾某某窜至南街菜市场,将一买菜老头放在上衣口袋里的红色翻盖MP3手机盗走后自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13、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水办事处东区粮站,将被害人徐国良停放在保险公司X号楼楼道内的一辆红色x-6型摩托车盗走,后销售给被告人史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400元。

14、2008年8、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窜至沁园办事处赵礼庄村,将被害人赵小五正在院内充电的一辆蓝色“王某“电动车盗走,经被告人史某某销赃给被告人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900元。

15、2008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曹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供销社宿舍楼,把被害人郭天琦的门锁撬开后,将室内的“长虹”牌21寸彩电盗走。经鉴定,被盗彩电价值2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16、2008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沁阳市X镇,将被害人常丹丹停放在德龙超市门口的一辆“木兰”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43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670元。

17、2008年8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博爱县X镇X村南西街,将被害人闫安民停放在家门口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28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270元。

18、2008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沁阳市X镇X村,将被害人董文亮停放在小官路X村交叉口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由秦某某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26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19、2008年9月2日夜,被告人贾某某、曹某某、秦某某开面包车窜至济源市X乡范寺机械加工厂,盗走废钢材500余斤,途中遇一辆警车,三人弃车而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50元。

20、2008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秦某某等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被害人徐敬林放在门前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和被害人周永久放在门口的一台旋耕耙盗走,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崔某某。经鉴定,机动三轮车价值2550元,旋耕耙价值2700元。

21、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铁岸村,将被害人秦某伟停放在养殖小区过道内的一辆“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

22、2008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将被害人赵二娟放在“1+1”婚纱摄影店门前的一辆深蓝色“黑马”牌电动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史某某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05元。

23、2008年9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秦某某等人驾驶机动三轮车窜至济源市太行煤矿三号井,盗走“工”字钢8根。在转移赃物过程中因担心罪行暴露,被告人弃车逃跑,路人将“工”字钢返还太行煤矿三号井。经鉴定,8根“工”字钢价值2304元。

24、2008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被害人张立全停在院门前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盗走,又驾驶该机动三轮车窜至济水办事处中心加油站,将加油站后边旧楼上的X组暖气片盗走,将暖气片卖给被告人崔某某。经鉴定,该机动三轮车价值1980元,暖气片价值2156元。

25、2008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洛阳市吉利区东杨小区,将被害人席月菊家的“长安”牌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6、2008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博爱县X街X路一号,将被害人魏福利停放在门口的柳州“五菱”牌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500元。

27、2008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窜至轵城镇X村,将被害人赵新社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飞毛腿”牌农用三轮车盗走,又将被害人赵保才放在门口的铁犁盗走,一起卖给被告人崔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800元,铁犁价值280元。

28、2008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窜至孟州西虢二化洗浴中心,将被害人冯香莲停在洗浴中心前的大红色“金泰美”牌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280元。

29、2008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贾某某窜至孟州市X镇X村,将被害人程红征停放在养兔厂门口的红色“五羊”牌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570元。

30、2008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窜至孟州市,将被害人程宁宁停放在一中澡堂前的“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经被告人曹某某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790元。

31、2008年12月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窜至沁阳市X镇,将被害人于国庆停放在“国富洗浴中心”前的一辆黑色“屹峰”牌电动车盗走,经曹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55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

32、2009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窜至沁园办事处赵礼庄村,将被害人赵晶放在家中的“千鹤”牌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740元。

33、2009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窜至轵城镇X村,将被害人代二高停放在赵村“郭记饭店”门口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后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390元。

34、2009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窜至洛阳吉利区冶戍市场,将被害人权国胜停放在市场一铁房前的一辆淡蓝色“普利司通”牌电动车盗走,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160元。

35、2009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街“联想在线”网吧,将被害人张二伟停放在网吧前的一辆黑色“宝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50元。

36、2009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被害人常明放在“实惠饭店”门口的一辆粉红色“常光伊耐克”牌电动车盗走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70元。

37、2008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窜至济源市九矿院内,将九矿办公楼东边的50公斤废铁盗走。经鉴定,废铁价值120元。

38、2008年8月25日夜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窜至济源市X乡范寺机械加工厂,盗走三角铁等物品,卖给被告人崔某某,赃物价值1650元。

39、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文化中心工地,将工地的钢筋等盗走50余公斤,赃物价值110元。

40、2008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被害人周艳玲家中的一辆桔黄某“麦德发”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440元。

41、2008年10月14日夜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等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被害人赵宗新放在家门口的红色开封产12匹四轮拖拉机头盗走,途经轵城镇X村时又将被害人张福兴放在墙外边的拖斗盗走,卖给被告人崔某某。经鉴定,该拖拉机头价值1600元,拖斗价值4600元。

42、2008年11月8日夜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柴庄村,将被害人史某家中的一辆红色“麦德发”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570元。

43、2008年11月10日夜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被害人姚文娟家中的一辆黑色“常光伊耐克”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40元。

44、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中外轿车维修部”院内,将被害人李某军放在院内的一辆“高仕”牌电动车盗走,由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元。

45、2009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窜至沁园办事处东留村,将被害人杨川停放在姚用峰家门外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50元。

46、2009年1月13日夜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将被害人卫合龙家中的一辆“五迪”牌电动车盗走,经史某某卖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775元。

47、2008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沁阳市X镇,盗窃一辆红色“屹峰”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2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

48、2009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史某某窜至济源市二院,将被害人李某满停放在医院东门前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390元。

49、2008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乙窜至济源市X镇X村,由李某乙在外望风,刘某某翻墙入院,将被害人李某庆停放在院里的天蓝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刘某某当晚将三轮车抵押在被告人马某某处。经鉴定,该车价值3829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得知被告人史某某等人盗窃电动车后,与史某某约定由其收购盗窃的电动车后销赃,贾某某、曹某某等人经史某某介绍认识王某甲后,将盗窃的赃物卖给王某甲销赃。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史某某、曹某某、崔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揭发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乙盗窃电动三轮车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丙、王某丁等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两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x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抢夺1次,抢夺财物价值1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史某某参与盗窃13次,盗窃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明知是赃物而予以销售或者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秦某某参与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明知是赃物而予以销售或者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曹某某参与盗窃13次,盗窃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事先与被告人史某某等人通谋,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后销售,价值x元,数额巨大,依法应以盗窃罪共犯论处。被告人李某乙参与盗窃1次,盗窃财物价值38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价值x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接受抵押,价值3829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共同实施该犯罪事实的,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只有部分被告人供述,而其他被指控的被告人否认参与该起犯罪,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参与实施该起犯罪的,本院不予认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收购被盗三轮车的事实,与被告人马某某出具的借条相矛盾,且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均予以否认,故不能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某为借款将三轮车抵押到马某某处。结合抵押的时间、马某某对刘某某的了解程度以及马某某本人的供述,可以认定当时马某某应当知道该车是赃车,但其仍接受抵押,属于窝藏赃物的行为,依法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抢夺罪、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乙共同实施的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秦某某、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秦某某一人犯数罪,被告人李某乙在服刑期间又被发现漏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秦某某、曹某某、王某甲、崔某某、李某乙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崔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条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加之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10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审判员牛彦强

审判员胡向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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