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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李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69年经人介绍相识,1976年确立恋爱关系,1977年5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周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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