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与普陀某轨道交通保洁服务社社会保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普陀某轨道交通保洁服务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普陀某轨道交通保洁服务社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刘某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解决,现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鲁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