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厉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厉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8月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