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刘某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自2010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儿子刘某18周岁止;
三、原告刘某于201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人民币25万元,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被告李某放弃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产权,该房屋产权归原告刘某所有并居住使用;原告刘某放弃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产权,该房屋产权归被告李某及儿子刘某所有并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李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