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盛某某,男,1947年生。
委托代理人宋钢胜,兰考“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皇甫国强,男,1965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盛某某与被上诉人皇甫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葛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