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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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2-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6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以下简称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4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指控,1994年3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酉阳县城南开发区黄某静茶馆内打麻将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在屋外打台球的王小波闻讯进屋指责向某某,遂双方发生打斗,向某某用匕首将陈某某刺伤,王小波见势跑出,向某某持刀随后追出,王小波从附近刘某某饭馆拿一菜刀返回,在公路边苗圃处双方对杀,向某某一刀刺中王小波右下腹,王小波随及倒地,向某某见势向某多镇方向某窜。王小波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小波由于右胸被刺破,膈肌、纵隔被刺穿,心包膜被刺破,大出血死亡。

为证明前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某庭举示了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因赌博与他人发生争执,在斗殴中用匕首将他人刺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在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与被害人王小波没有直接发生纠纷,因王小波为了帮助陈某某,而菜刀对被告人进行砍杀时才持刀刺杀的王小波,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酉阳县城南开发区黄某静的茶馆内与陈某某打麻将,双方因赌资及语言不当而发生争吵,在屋外打台球的王小波闻讯进屋指责向某某,双方即发生斗殴,向某某首先持匕首将陈某某刺伤,王小波见状跑出屋外,向某某持刀随后追出,王小波从附近刘某某饭馆拿一菜刀返回,在公路边苗圃处与追出屋外的向某某相遇,向某某持匕首与王小波持菜刀再次发生斗殴。斗殴中,向某某持刀刺中王小波右下腹,王小波随及倒地,向某某见王小波倒地后逃离现场。王小波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小波由于右胸被刺破,膈肌、纵隔被刺穿,心包膜被刺破,大出血死亡。被告人向某某于2006年11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酉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记录及处理情况说明以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1994年3月23日15时许,酉阳县五金公司职工汪某报案称:今天下午,县城南经济开发区职工王小波在城南开发区黄某静茶馆内与向某某发生纠纷,王小波被杀伤,现伤势很重已送往医院抢救。公安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并发现向某锋手持案刀正在找其父向某某,遂将向某锋抓获。王小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40分在县医院死亡。

2、证人黄某静(1994年3月22日)证言。证明今天下午2时许,向某某、汪某、熊某甲等人到她门市部打麻将。下午3时许,王小波和其朋友来她处打台球,刚好打了两局,打麻将的人就吵了起来,她和王应菊就进屋去看,王小波和他的朋友拿着台球杆进去看,王小波问大狼(外号)为何某吵,大狼说为一句脏话。这样她们大家就劝向某某和大狼,叫他们不要吵了,双方就没有再吵了。她出去继续摆台球,后不知为何,里面又打起来了,她只看见王小波提起一根板凳在和向某某打,她怕误伤又出去了,过了一会,王小波和向某某两人不知怎么又跑到马路中间,只见王小波把腹部按到,面如土色,慢慢倒在地上,向某某站在面前,手里拿着一把匕首,这把匕首像一把杀猪刀,向某见王小波倒地后,就朝钟南方向某了。另证言证明,在屋内王小波和向某某吵起来后,向某某用手伸进衣服里把刀拿起,王小波把右手伸进上衣右下包里,也把刀提起,互相在骂,她看到两边都在拿刀,她就劝王小波和向某某,没有劝住,王小波就朝向某某一脚踢去,没有踢到向某某。这样又拿起板凳打,她见这种情况就出去了。不一会,又不知如何某到公路上去了,她只看到王小波举起菜刀准备砍时没有力气了,就倒在地上了。

3、证人汪某(1994年3月22日)证言。证明今天下午她在黄某静屋里打麻将,向某某(向某)连和了两盘,对面一个年轻人就主动开钱,并说给你开钱了,到时候别人和牌了你不要欠老子的钱。向某某听了不舒服,认为那年轻人骂了人,双方就吵起来了,她就在中间劝,说完后她准备走时,在外面打台球的王小波挤了进来,王小波因与那人是熟人,就问做哪样,王小波进屋后就走到了小向某(向某某之子)身边,不知为何某与小向某挽起来了,和向某某吵那个人也从牌桌子前冲过去,刚走到王小波他们那地方,就被向某某从背后朝那年轻人(陈某某)屁股连捅了三刀。他过去把屁股捂住,并叫他到医院去上药。她在招呼这年轻人时,王小波就从后门往外跑了,向某某就拿起刀子在后面追,追到街上后,她看见向某某手里拿着刀,就喊了一声“向某,你是不要杀我波呢”,话音刚落,王小波就捂着右腹部蹲下去了,后来就把王小波送医院去了。

4、证人熊某乙证言。证明他今天到黄某静的茶馆去打牌,在打牌过程中,向某某与一个年轻人为补钱,那个年轻人带了一句粗话,两个就吼起来了。王小波听见后就跑进来说:你打牌是不能吊啥,你吊得有就给别人。王小波说向某某后,双方就争吵起来了。这时他看见向某某把打牌那个年轻人(陈某某)屁股上捅了三刀,他正准备去劝时,就听说王小波被刀子杀了,他看见王小波躺在公路中间,他们就用摩托车把王小波送到医院去了。

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1994年3月22日下午,他和向某某因打麻将时他带了一句脏话,他充了老子,双方就争吵起来,这时在外面打台球的王小波、黄某、何某、周某丙等人冲了进来,王小波进屋就大声说:做哪样,并为他打抱不平,王还说,你还要欺负我们这条街的人。向某某就给王小波解释说:不是。这时不知王小波说了句什么话,由于当时人多,大家都在劝,反正王小波不信,就准备冲过去打向某某,大家都在劝王小波和向某某,向某某这时就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说:你今天要做啊样王小波见向某某拿刀出来,就顺手在店内提了一根板凳,他见要打起来了,就过去劝他们,他一走拢,向某某就一刀向某波捅去,他用手去把刀子提起,结果手就被划了一刀,紧接着他转身想走开,背上又被向某某用刀划了一条口,后向某某用匕首向某屁股捅来,这刀捅得比较重,因为痛他就蹲在门角。这时王小波用手里的板凳朝向某某扔去,后又转身朝后门跑了,向某某见王小波跑了,就提着刀子在后面追,他们在大街怎么打的他不知道。他出来时,王小波已躺在大街了了。向某某提着刀子向某南方向某了。

6、证人王玉菊(1994年3月22日)证言。证明今天下午2时许,她在家听到外面在闹,就跑出去看,看到王小波倒在街上,右腹部有伤,伤口还在往外渗血。后来就送医院去了。

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他在家里做工,听到外面后就在家里看,看见向某某和王小波他们两个在那里打架,他看见王小波拿一把菜刀和向某某打架,他听到向某某在说:你还要拿刀搞我,老子搞不死你。说的时候,向某手中拿一刀向某小波杀去,王小波手里拿一把菜刀刚一举起,就被向某某一刀杀去,杀在王小波的右下腹部。当时王小波还歪歪倒倒地走了几步,向某某准备再去砍王小波,王小波已倒地了。冉小龙就用摩托车把王小波送到医院去了。

8、证人石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在外面打桌球。因什么原因打架他不清楚,他在公路外面看见王小波和向某某在挽起打架,他看见王小波拿一把小刀子和一把菜刀,他们在挽的时候,他看见王小波把肚皮按下,并且往后退了几步人就倒在地上去了,向某某也跑了。

9、证人周某丁证言。证明她当时在那里去耍,看见有几个人在打麻将,但不认识,那老板娘喊他们另外打,他不打,老板娘就和汪某、熊某乙、陈某某打,向某某来了老板娘就让向某某打,他耍了一会就回家洗衣服。她刚走进林场大门,就听到外面吼起来了,出去看见王小波倒在公路中间,没有看见向某某哪里去了。

10、证人周某丙(1994年3月22日)证言。证明今天下午,他到王玉菊处看打台球,王小波去城南开发办上班,也来看打台球。当时王玉菊家里有四个人在打麻将。他在看打台球时,屋内打麻将的人就吼起来了,他和王小波就进去看,是陈某某和向某父子在吼,王小波当时说输了就要耿直点,向某的父亲就说“莫调”。后向某的父亲冒火了,手就往衣服里伸一伸的,他以为是拿火枪,他就说你不要拿枪,王小波也在拿刀,这样他们两个就吼起来了,陈某某也在和他们吼,当时陈某某和向某两个挽起来了,他看见向某的父亲从衣服抽出刀子,就朝陈某某屁股上捅了两刀,他看见刀子像一把杀猪刀。当时向某用酒瓶子、小板凳掷王小波、陈某某,他就把向某抱起说搞不得,也就在这时,陈某某、王小波就往外跑,他跟着跑出去看,就看到公路上倒了一个人,还围了很多人,有的人说“拐了、死了”。他还以为是陈某某死了,他跑拢去一看,才晓得是王小波被杀了。

11、证人黄某(1994年3月23日)证言。证明昨天下午,他和王小波打了一场台球后,就在街边看,一会听到打麻将的人在吵,说话的声音有点大,是为打牌的事,外面的人听到里面在吵就进去了,他前面站着两个人,劝的人多,他们吵了一会就没有闹了。王小波进去的时候他不知道,他在门前看见王小波已在屋里了,手中拿着台球杆,接着里面就打起来了,听到有人说那个老头有刀子,他听说有刀子就往后退。他就退到门口,在打的时候不知是谁用板凳甩来把他脸上擦了一下。过一分钟后,他转身过来看,王小波已倒在对面公路边了。他就把王小波弄到冉小龙的摩托车上送到医院去了。在王小波倒地的地方他看见只有一把菜刀。

12、证人冉斌(1994年3月23日)证言。证明昨天下午他到王玉菊家里去耍,王小波在打台球,他去后听到向某某、陈某某、另外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在吼,他去看的时候那屋里除了打麻将的外,有冉小龙、周某丙、王小波站在他前面,隔向某某有一米多远,向某某站在麻将与屋中间那张桌子之间,王小波手里拿一根台球杆和向某某吼起来了,王小波用脚去踢向某某,没踢着,向某锋在中间,也没踢到向某锋,向某锋说:当真好欺负不是。向某某用右手在左胸下面的衣服里摸一摸的,王小波说你要动刀不是,他就把王小波拖一下,叫王快跑,就往后面跑了,向某某就去追王小波,他们追出去后,屋里就打起来了,和王小波打台球那个人就用王小波打台球那根台球杆打向某锋,向某锋用板凳一挡就挡断了,那人又用一根木凳向某国锋砸去,向某锋也挡开了,周某丙和冉小龙没有打,在劝他们,他们还在屋里打的时候,他到外面来看,他看的时候,王小波已经倒在公路上了,向某某不见了。

13、证人冉小龙(1994年3月23日)证言。证明昨天下午二点钟,他路过青华林场时,看见他们单位的王小波和周某丙等人在打台球。他就把摩托车停下后去上厕所,出来后就听说王小波被别人追杀,他看见公路中间围了很多人,他跑过去看,王小波被人杀倒在地上。他用摩托车把王小波送到医院去的。

14、证人冉茂其(1994年3月23日)证言。证明昨天下午2点过,他到刘某某家饭店吃饭,在吃的过程中,从店外冲进来一个年轻人,一进屋内就到刀板上拿起一把菜刀就冲出去,就遇到一个40多岁的男人,手上拿有一把一尺多长的牛角刀,这个年轻人拿起菜刀,两只手都拿刀砍,年龄大的一个一让,没有砍到,年龄大的拿起刀子就朝年轻人右边腰部一刀杀进去,那个年轻人就退,左手就把腰部撑起,右手拿起菜刀,退到公路中间就倒下了。

15、证人向某锋(1994年3月22日)证言。证明今天下午,他和父亲向某某到黄某静家去,他父亲进屋去了,他在打台球,石某毛给他说他父亲在打麻将,他就没有打台球了,进屋去看他父亲打麻将。他进屋后就坐在他父亲的后边,打了两盘,他父亲和了一个自摸,对面那个年轻人拿出一张50元,他父亲补了35元,那个年轻人讲:日妈,我先说,玩后老子不准射(不准不给钱的意思),头次你都射老子去得。他父亲讲:我儿子坐在后面,站起比你高,坐起比你长,你给哪个称老子。汪某的姐姐就招呼,又准备开始打,那个年轻人把牌一推,你头次都射老子,老子给你打招呼。他父亲讲哪个射你。那人就一拳打过来,他父亲一拦,就没有打到。这时候从门外进来五、六个人就喊打,他就上去拦,有一个人就用台球杆子打他,打在他父亲肩上,当时就打断了,又用断杆子打他,打在肩上,又打断了。周某丙就上来抱他,准备用单凳子打他,他就说:周某丙,上次我们的事就算了,就没打,但还是把他抱起。另外一个就捡起周某丙的凳子打了他一凳子,打在腰部,他们就出去了。他们出去后,他就问黄某静,他父亲到哪里去了,她说到收费站下面去了。他就到林场一家屋去拿了一把菜刀,追到收费站,没有看见人,他又返回来,走到青华林场,就被派出所的人喊来了。

16、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一把菜刀,经刘某某辨认,该菜刀系其店内的菜刀。该菜刀系被害人王小波倒地后留在现场的菜刀。

17、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城南开发区青华林场底楼靠公路一侧黄某静开的茶馆和苗甫旁的公路上,黄某静茶馆系租用林场的房子,为一间3米×2.5米的水泥房,里面摆放了两张打麻将的桌子,屋内零乱,其中一板凳子被打坏在地上,屋外摆放有一第桌球台子,在离茶馆大约35米远的公路边有一0.4×0.25米的血迹,经确认为王波被杀伤后留下的。在现场未留下其他痕迹。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经当庭出示给被告人辨认,未提出异议。

18、尸体检验结论。证明死者王小波,右胸部6-7近端肋弓处有一刺创,创口一锐一钝,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壁光滑,创口6.4×3CM,创口哆开,肋弓上刺创8CM,刺创经肋弓处进入右肝叶上缘,刺断门静脉,穿破隔肌,纵肌、凡包膜。结论为,王小波由于肝、门静脉、腔静脉、膈肌、纵隔、纵隔心包被刺创,大出血死亡。P68。

19、被告人向某某供述。证明案发当日他和几个人在林场杨秀生的妻子开的麻将馆打麻将,当天由于手气好,当时坐他对面的一个年青人在付钱时说,今天就不比昨天,今天不论输赢都不能欠起打,否则别怪老子不客气。那年轻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头天他们在打麻将时,由于他输光了,还有20元没有给那年轻人,他听了这句话后就顶了对方一句说,你给那个充老子,我儿都比你要大,当时他儿子向某锋也坐在他旁边的。就这样他和对方吼就起来了,那个年轻人就把麻将一推就站起来了,他就说你要打架吗,这时门外有七、八个年轻人把门一推就冲进屋来,一进来就冲着他骂说,日你妈你还要打架吗,骂了十几分钟,他都没有还骂,这时有一个年轻人给他说,算了,别人是局长的儿子,惹不起。他听后不想把事情搞大,就说了句,他不叫对方不要充老子,既然说清楚了就算了。他刚说完,王小波就说,日你妈你还要说吗,然后顺手提起一根木板凳朝他头上砍,他用右手一拦,结果打在他手臂上,当时还把板凳打断了。就这样双方在屋里打起来了,当时对方有七八个人,而他只两面三刀父子。在他们双方打斗中,他看见有四五个在围起他儿子向某锋打,他担心就顺手从腰部把匕首抽出来,然后朝与他打麻将直接发生矛盾的那个年轻人屁股上捅了两刀。他把那年轻人捅了两刀后就把刀举起,这时王小波就发现他动刀了,然后他就停手打他儿子了,转身就与他面对面站起,然后骂了句,日你妈,还有刀了吗,老子也有。然后就从腰间抽出一把弹簧刀,然后他就与王小波各拿一把刀相互把对方指起。几分钟后,王小波转身朝后门跑出去了,他就追出去,他刚追出门他后面就又追出来三个年轻人,由于王小波比他跑得快他没有追到,后来追来的三个人就打他,他没有用动刀只是跑。就这样比麻将馆后门追出来,从旁边巷道一直跑到街上,他刚跑到街上就看见王小波跑进旁边刘某某所开的饭馆里去了,当时他明白对方是去提菜刀去了,这时追他的那三个已返回去了,他就直接跑到大街准备往苗圃里面跑,准备躲起。但是王小波动作快,从饭馆把菜刀提起后也直接跑过大街来追他,然后就在苗圃边把他追上了,直接举起刀子朝他头部砍来,他一躲确在他左肩上,由于他躲得快,这刀没有伤到肉只是把他衣服划破了,此时王小波又上前一步朝他砍来第二刀、第三刀,他还是躲藏开了,只是把他衣服划破了,王小波向某砍第四刀的时候,他就顺手抽出匕首朝王小波身体刺去,然后把匕首抽出来,就看见王小波举起菜刀的手无力了,人倒下去了,他转身就走了。他一直在外面打工,于2006年11月4日到酉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向某某投案自首的说明。证实向某某于2006年11月4日在其子向某锋的陪同下,到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向某某提出在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与被害人王小波没有直接发生纠纷,因王小波为了帮助陈某某,而持菜刀对被告人进行砍杀时才持刀刺杀的王小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向某某打麻将赌博时,因赌资与陈某某首先发生争吵,当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害人王小波出面指责向某某,向某某即与王小波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向某某从其身上抽出匕首将陈某某刺伤,王小波见状离开打斗现场,跑到刘某某的饭馆内取拿一把菜刀返回,与手持菜匕首追出的向某某相遇,继而双方再次发生斗殴,向某某持刀刺伤王小波的腹部,向某某见王小波倒地后逃离现场。该事实与被告人的辩解的基本事实经过相符,予以认定。且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故向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冉江华

代理审判员冉玲珑

人民陪审员陈某燕

二○○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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