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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于2010年5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8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因和其女朋友付×发生矛盾,为阻止女友坐飞机去上海,使用开封市X街一公用电话向河南新郑机场客服电话x打电话称飞往上海的班机上有炸弹。新郑机场接此恐吓电话后,对飞往上海的八架飞机停止飞行,出动大量警力进行安检,出动防爆设备对飞机、候机楼及停机坪进行搜爆排查,检查后发现为谎报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机场秩序,造成新郑机场损失共计20.2万元。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新郑机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因和其女朋友付×发生矛盾,为阻止女友坐飞机去上海,使用开封市X街一公用电话向河南新郑机场客服电话x打电话称飞往上海的班机上有炸弹。新郑机场接此恐吓电话后,对飞往上海的八架飞机停止飞行,出动大量警力进行安检,出动防爆设备对飞机、候机楼及停机坪进行搜爆排查,检查后发现为谎报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机场秩序,造成新郑机场损失共计20.2万元。

上述事实有新郑机场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石某的供述、证人杨×、吴××、付×的证言、证人吴××的辨认笔录一份及视听资料电话录音一份等证据证明。

经质证,被告人石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形成的经过及后果,其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的稳定,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翠娜

审判员刘昕

审判员王进学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申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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