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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太平洋保险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侯某某,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中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帕萨特轿车一辆,车号为豫x。2008年1月20日,在被告处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8年7月11日,原告驾驶车辆与刘××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为赔偿事宜,刘××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刘××刚治疗终结,伤情不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只对刘××的医疗费部分达成协议,对伤残部分刘××另案提起诉讼。2008年12月10日,刘××对伤残部分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有关司法鉴定,刘××伤残为8级。经人民法院再次调解,原告应赔偿刘××各项费用合计为x.72元,对此部分,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赔,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7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2、本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焦作昊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3、被告的通知书一份。4、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确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8年1月20日,原告为自己的帕萨特轿车(车号为豫x)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8年7月11日22时许,原告驾驶该车在武陟县X路X路口左转弯时,与刘××发生交通事故。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为医疗费赔偿事宜,刘××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部分费用,被告已理赔。2008年12月10日,刘××对伤残部分提起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焦作昊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刘××伤残为8级。经本院调解,原告和刘××达成协议,本院2009年3月27日制作了(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协议载明: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前赔偿刘某军残疾赔偿金x.72元,逾期原告愿增加赔偿刘××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后,原告找被告理赔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理赔损失x.72元。

另查明,河南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按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强制险的赔偿项目及险额内进行理赔。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x.72元,是原告与受害人之间协议的赔偿数额,不超过被告按强制险应当赔偿的数额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外请求的1000元,系原告与受害人自行约定的逾期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违约责任,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逾期给付受害人残疾赔偿金,造成其损失扩大,此款请求被告也予以支付,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x.7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被告负担10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中全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丽君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10)武民初字第X号

(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所涉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河南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20年×30%(丧失劳动能力程度)×70%(交通事故责任程度)=x.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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