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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河南景通置业有限公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女。系马某甲的胞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赵某,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景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通公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及其委托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被上诉人景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元,马某甲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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