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王某甲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原西峡县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任某公司业务员期间,经手向福盛公司发脱氧剂44.5吨,货值x元。2008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领取该货款x元(扣除了承兑贴息3600元)后不缴纳本公司,挪用该款购买西峡县一冶金耐材厂脱氧剂销售给福盛公司,王某人从中渔利。

2、2007年12月1日、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手先后向福盛公司发脱氧剂44.06吨和43.42吨,该两批货值总x元。2008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领取该货款x元(扣除了承兑贴息5400元)后仅向本公司缴纳x元,挪用剩余货款x元购买西峡县一冶金耐材厂脱氧剂销售给福盛公司,王某人从中渔利。

2009年10月29日,西峡县公安局对王某甲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该公司达成偿还协议,现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符某某陈述,证人王某乙、朱某丙人的证言,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发货清单、收款收据、西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福盛公司出仓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挪用资金已退还,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王某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