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杜某某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杜某某于2010年1月26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双倍返还其人民币x元;2、赔偿其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6400元;3、承担本案据有鉴定费;4、承担本案诉讼费;5、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杜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某,被上诉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