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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抓获并羁押,同年5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海燕、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省骏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煤球车间,将车库内一辆东风x型自卸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x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陈某、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单位,可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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