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52岁。

辩护人徐某,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某某,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两次建议延期审理二个月。商丘市睢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徐某、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任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服务中心主任期间,根据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某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铒,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卞某某、蔡某乙等人,非法吸收资金x元,截止案发时造成x元无法返还,非法获取服务费x元,非法占有赃款x元。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卞某某、蔡某乙等63名集资群众的陈某,证人吴某某、丁某某、修某丙、赵某某、方道胜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及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陈某某系单位犯罪;3、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经营大豆种子的需要,同魏旭霞(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月14日后,被告人方道胜、修某丁某入该公司,并于2005年8月19日,由被告人丁某某负责办理,虚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某某、修某丁、方道胜、魏旭霞、丁某某。法人代表吴某某,五人预谋以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三千万元。吴某某、方道胜、修某丁、丁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认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某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的资金高达近8亿元。2006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任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服务中心主任期间,根据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某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铒,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卞XX、蔡XX、许XX、董一X、赵某X、王一X、赵某X、高一X、高二X、孔XX、姚XX、李X、张一X、高三X、莫一X、曾XX、莫二X、杨XX、付X、仝XX、鲁XX、刘XX、董二X、孙一X、刘一X、刘二X、谢XX、宋XX、蒋X、谢XX、范XX、付XX、孙二X、孙三X、季XX、高四X、屈XX、雷XX、季一X、季二X、骆XX、陈某X、王二X、王三X、张二X、吴XX、刘三X、张三X、严XX、刘四X、张四X、陈某X等共计52人,非法吸收资金507万余元,非法获取服务费67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元月份的经吴某兰介绍加入未来农业,任未来农业公司东营分公司经理,期间发展的集资户有63人,在未来农业一共集了x元,在任未来农业东营分公司期间,一共领取了x元的服务费。

陈某某于2008年11月20日到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投案自首。

2、卞XX等53名被害人陈某证实,在陈某某宣传鼓动下,先后分别向未来农业投资,共注入资金507万余元。

3、被害人卞XX等52人与未来农业签订的委托出资等合同及收据证明向未来农业投资情况。

4、证人吴某某、丁某某、方道胜、修某丙、赵某某证明未来农业成立后,几人商定后以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成立委托机构,向群众吸收资金的情况。

5、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未来农业公司未在银监部门注册。

6、经陈某某确认的在未来农业领取的服务费审批表证明,陈某某吸取存款后在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共67余万元。

7、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明,未来农业吸收资金及所造损失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某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辩护人此辩护观点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以采信。

关于某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陈某某非没有犯罪故意,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吴某某、方道胜等未来农业的高层人员,为达到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采取虚报巨额注册资金,虚假增加自然人入股等形式,变更公司名称,经预谋后,先后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等十余种方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以看出,未来农业从商丘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改名称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非法吸收资金,所实施的行为也主要是以不同形式向社会非法集资,因此,对于某来农业案不应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未来农业公司的一员,同样也不应系单位犯罪。故辩护人的观点于某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某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查,陈某某于2008年11月20日到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当庭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因此,辩护人此辩护观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朱凤菊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袁相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