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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上诉案
时间:2007-03-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0099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方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七年二月六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高嵩

代理审判员张虹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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