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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回族,33岁。

委托代理人席辉,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满族,31岁。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月2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之间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2008年2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打电话,被告手机停机,找其家人,家人也联系不上。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感,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年余,于2006年1月26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脾气、性格不和,对问题的看法多不一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两年之久,音讯皆无,从不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原告打电话,被告手机停机,找其家人也联系不上。自2008年2月至今,原、被告已分居满两年。

诉讼中,原告称双方均无婚前、婚后财产,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郑州市中原区X街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缺少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自2008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两年有余,音讯皆无,从不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也不告知自己家中的电话,且自2008年2月离家出走和原告分居已满两年,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被告家庭财产情况,因被告缺席,本院无法查清,故不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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