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48号
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咏,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东,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荃银农业高科技研究所,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X号AC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某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红,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荃银禾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X区天智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红,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银,男,193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荃银农业高科技研究所暨安徽荃银禾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合肥市X村X幢X室。
委托代理人吴某红,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荃银农业高科技研究所所长,住合肥市绩溪路X号。
委托代理人程晋娥,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荃银农业高科技研究所技术人员,住合肥市长江西路X号丰乐种业宿舍X幢X室。
委托代理人程晋娥,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合,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荃银农业高科技研究所技术人员,住合肥市长江西路X号丰乐种业宿舍X幢X室。
委托代理人程晋娥,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荃银农业高科技研究所、安徽荃银禾丰种业有限公司、张某银、陈某、王某、张某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0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13元,减半收取为13056。5元,由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王某庆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