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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冶子力哈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7-0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终字第16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79年生,大通县X乡X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冶子力哈,女,回族,1981年生,化隆回族自治县X镇X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河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抚养孩子和分割漏判摩托车等财产。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冶子力哈于2001年农历腊月十三日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了女孩马某格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上诉人冶子力哈于2006年6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作出离婚判决后,上诉人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冶子力哈自愿和好。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30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和冶子力哈各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山

审判员刘积成

代理审判员冯明明

二00七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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