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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某甲与被上诉人孟州市谷旦镇曲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崔某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河南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某甲与被上诉人孟州市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曲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4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承包金5746元,滞纳金1838.50元,并终止双方于2005年9月10日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崔某甲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焦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09)孟民初字第833-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崔某甲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杰、潘恒山,被上诉人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崔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2009)孟民初字第833-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司园春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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