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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8日晚至10月22日晚,被告人丁某某组织杜xx等人到固县X村他人承包的山坡上砍伐松树,合立木蓄积8.25立方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xx、杜xx、江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亲属能主动缴纳罚金并退出违法所得,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某违法所得7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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