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非法运输木材被桐柏县公安局安棚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并进行拦截,在将要进行盘问检查时周某对执行公务的民警王x等人进行阻挠、谩骂、殴打,致王x头部、面部受伤。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x的损伤为轻微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与王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安xx、张xx、贾xx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照片,桐柏县公安局政治处关于王x身份的证明、调解笔录、赔偿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亲属能主动与王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