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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冯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冯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一单位同事,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感情尚可,被告很关心原告,但时间一长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合不来,志趣各异,特别是被告越来越不尽丈夫责任,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冯某辩称,原、被告是老年结婚,双方现在年纪都大了,夫妻间有一些矛盾正常的,但双方还是有感情的,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希望拆散家庭,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系同一单位同事,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9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未获准予。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作如上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60岁以上老年人,且双方系同一单位同事,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夫妻婚姻基础较好,现夫妻在日常生活琐事上虽发生一定矛盾,但通过沟通,完全可以互相理解达成共识,共同解决生活纠纷,被告现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希望夫妻间互相体谅、互相礼让,共同维护家庭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之诉请,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力

书记员书记员达敏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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