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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12.11.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九號裁定
时间:2007-12-11  当事人: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0059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59號

.

原告黃淑婚即美綠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乙○○

被告高雄市新興區信義國民小學

代表人甲○○校長

訴訟代理人丙○○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採購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95

申字第8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

法官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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