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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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淑婚即美綠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乙○○
被告高雄市新興區信義國民小學
代表人甲○○校長
訴訟代理人丙○○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採購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95
申字第8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
法官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