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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50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大勇、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5月9日被告因有急事需用钱向我借现金2万元,经追要后还6000元,下欠1.4万元至今仍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向我归还欠款1.4万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欠条内容属实,但是为了原告的孩子和我的孩子找工作原告给我的,我现在没有能力归还。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9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现金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催要2007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归还了6000元,现下欠x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下欠的x元,被告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款为了给原告的孩子找工作用的,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归还欠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楠

审判员邓聚洲

审判员孙宝峰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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