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25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58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徐某
對
答辯人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8年1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2月1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12月6日,本庭駁回申請人徐某先生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及引發出的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2.徐某生不服,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3.民事訴訟案件敗訴一方,不擁有當然權利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申請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的一方須要證明有關判決是上訴法庭所作的最終判決而上訴爭議涉及100萬元或以上的款額,才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否則須證明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5.徐某生力稱本案涉及的問題具有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故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徐某生提出10項他認為具有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支持其申請。
6.本庭已考慮過徐某生的立場及論據,徐某生只是重複指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沒有履行其法定職務,亦沒有適當處理他提出的申請。
7.徐某生亦重申本庭沒有適當考慮各有關事項,導致不當判決。他認為他提出的問題都具有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故需要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8.本庭完全不認同徐某生的立場。本庭更不察覺本案涉及任何具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本上訴不涉及馮法官頒令禁止徐某生在未獲得許可前不能提出或進行訴訟的命令,由此而衍生的議題更和本案無關。
9.本庭拒絕徐某生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