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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4日。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辉、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被告周某某因做生意借款x元,归还x元后,余款拒不偿还,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没有借原告钱,本案与我无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被告不认可借款事实,庭审中原告也确认起诉被告主体错误,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是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国辉

审判员薛云霞

审判员陈纪君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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