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江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新生(另案处理)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村执法大队隔壁以牌室的名义,在该牌室中采用组织人员推饼,并从每局中抽取10%的利润牟利。同年5月27日16时许,该赌场正在组织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关街派出所扣押说明、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关街派出所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陈××、王×、张××、刘××、张××、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2、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柯冀军
人民陪审员李某杰
人民陪审员杜耿杰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