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略)。
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二楼X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