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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略)。

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二楼X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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