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顾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顾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顾某诉被告顾某、顾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正新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顾某、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他们的儿子。1982年由原、被告共同申请建房,经批准后,在坐落于(略)X丘(23)建造了两层楼房一上一下,1989年本案原、被告又共同申请建房,经批准后,在上述房屋的西面建造了三层楼房一幢,并将上述两层楼房一上一下加为三层楼房,形成现有的三层楼房二幢。1991年,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被登记在被告顾某名下。现原、被告为产权归属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
被告顾某、顾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情况属实,同意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他们的儿子。1982年由原、被告共同申请建房,经批准后,在坐落于(略)X丘(23)建造了两层楼房一上一下,1989年本案原、被告又共同申请建房,经批准后,在上述房屋的西面建造了三层楼房一幢,并将上述两层楼房一上一下加为三层楼房,形成现有的三层楼房二幢。1991年,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被登记在被告顾某名下。现因原、被告对上述房屋产权产生争议,以致引发诉讼。
审理中,原告表示系争房屋三层楼房二幢中,西首一幢房屋产权归原告顾某所有,东首一幢房屋产权归被告顾某和顾某共同共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分割意见表示同意,但要求依法判决,以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户籍资料、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本案中,系争的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申请并建造,属原、被告的家庭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房屋的分割意见一致,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X丘(23)三层楼房二幢中,西首三层楼房一幢房屋产权归原告顾某所有,东首三层楼房一幢房屋产权归被告顾某、顾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正新
书记员龚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