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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时某至本市X路X号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办公室,趁办公室内无人之机,窃走被害人侯某放在办公桌上的黑色惠普5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鼠标、键盘、电源适配器等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及配件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10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时某在本市X路附近被被害人侯某发现后报警,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时某抓获。嗣后,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时某提供的线索,至其暂住的本市X路X号一晟旅社X号房间,将赃物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侯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某陈述,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照片及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时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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