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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7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时某某身为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干警,在2009年8月20日至21日值班期间对其所负责看押的张亚(系公安网在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张亚于2009年8月21日凌晨脱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被告人时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身份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值班记录、证人魏XX、夏XX、袁XX、楚XX、耿XX、王XX、于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行政拘留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时某某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迟俊英

审判员:刘山脉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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