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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曾某某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无职业,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无职业,住(略)。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贮木场下岗职工,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执行,201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曾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曾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09)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建民

执行员胡远应

执行员陈某兵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粟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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