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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都某某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艳国,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某某,男,朝鲜族。

委托代理人:方春福,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女,朝鲜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某某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法院(2009)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2010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7元,减半收取为2908.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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