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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覃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良永,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覃某乙之妻。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原告覃某甲家的原居住处因山体滑坡,危及全家的生命安全,随与被告覃某乙达成互换责任田的口头协议:覃某甲用在长田西头的0.7亩责任田调换覃某乙在长田东头的0.4亩责任田,用于修建房屋。同年4月25日,覃某甲向相关部门递交了《要求解决宅基地的申请》,得到村、组及中湖国土管理所的同意后,由被告覃某乙包工,将原告覃某甲家的三间木房搬迁到调换的场地上。2009年9月,原告覃某甲在现居住房屋西头的空闲地翻修猪、牛栏并扩建房屋时,没有考虑到西头尚有几户人家的责任田土,在原来通行的通道上没有留足必要的通道,导致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产生纠纷。2009年11月12日,被告覃某乙将原告覃某甲已下脚的两间屋基毁损,以此行动阻止原告覃某甲继续施工,经村、组及中湖乡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2010年4月28日,原告覃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的责任田互换协议有效,并由被告覃某乙赔偿建房损失6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覃某乙2000年4月达成的互换责任田的口头协议有效,覃某甲使用的土地西头界址至覃某见的水田;

二、原告覃某甲在所调换田土的空闲地上新建房屋时在外坎边留两米的通道,以滴水为界;

三、原告覃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覃某乙赔偿建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覃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向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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