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某
时间:2006-10-06  当事人: 鄧某   法官:法官阮雲道   文号:HCMA883/2006

HCMA88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8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83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鄧某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6日

裁決日期:2006年10月6日

判案書

定罪上訴

1.裁判官在聽取過3名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及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後,裁定第一控方證人(即店舖經理)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他的證供清晰、明確。裁判官完全接納他的證供。

2.至於控方第二證人(即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和第三證人(即事發後到場的警員),裁判官亦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完全接納他們的證供。

3.上訴人有給予口供,但裁判官指他的證供充滿矛盾、不合邏輯及不能理解,認為上訴人在證人台上所說的話完全不能令人信服,因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4.本席沒有聽取過這4名證人的證供及沒有機會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所以對於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本席不宜干預。同時,本席參閱過整份上訴謄本,認為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減刑上訴

5.裁判官判上訴人就盜竊罪監禁7天和毆打控方第一證人監禁3個月。另外,由於上訴人今年5月曾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而今次干犯本案,違反了緩刑條件,因此裁判官判上訴人要就5月時的判刑,即2個月緩刑監禁服刑,合共監禁5個月另7日。

6.就上訴人毆打罪名被判監禁3個月,本席認為這項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上有任何錯誤,因為本席考慮到上訴人曾於一個月前有一次類同案底。在該案中,上訴人被裁定毆打及阻礙一名海關人員執行職務。本席裁定上訴人減刑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