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88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8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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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鄧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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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6日
裁決日期:2006年10月6日
判案書
定罪上訴
1.裁判官在聽取過3名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及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後,裁定第一控方證人(即店舖經理)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他的證供清晰、明確。裁判官完全接納他的證供。
2.至於控方第二證人(即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和第三證人(即事發後到場的警員),裁判官亦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完全接納他們的證供。
3.上訴人有給予口供,但裁判官指他的證供充滿矛盾、不合邏輯及不能理解,認為上訴人在證人台上所說的話完全不能令人信服,因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4.本席沒有聽取過這4名證人的證供及沒有機會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所以對於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本席不宜干預。同時,本席參閱過整份上訴謄本,認為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減刑上訴
5.裁判官判上訴人就盜竊罪監禁7天和毆打控方第一證人監禁3個月。另外,由於上訴人今年5月曾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而今次干犯本案,違反了緩刑條件,因此裁判官判上訴人要就5月時的判刑,即2個月緩刑監禁服刑,合共監禁5個月另7日。
6.就上訴人毆打罪名被判監禁3個月,本席認為這項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上有任何錯誤,因為本席考慮到上訴人曾於一個月前有一次類同案底。在該案中,上訴人被裁定毆打及阻礙一名海關人員執行職務。本席裁定上訴人減刑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