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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男,×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株洲市石峰区×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肖×,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女,×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株洲市石峰区×乡×村×组。

原告周×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0年1月26日,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拥军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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