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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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发军,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青年山庄。

原告熊某某于2009年12月15日以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青年山庄借款30万元未偿还为由起诉来院,请求被告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青年山庄偿还借款30万元。经审理查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青年山庄不存在。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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