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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甲与殷某乙、徐某俊和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甲,男,汉族,51岁,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某峰,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殷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殷某乙、徐某俊和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殷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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